杭政办发〔2020〕60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杭锦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杭锦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锦旗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5〕1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杭锦旗直接安排财政性资金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不得假借施工图优化的名义超出批准建设内容。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及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作出的重大设计调整,应按《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5〕134号)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变更的质量和造价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及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审批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
第八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承担我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将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性提出,并经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审核认为应当采取的以下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暂估价的调整;
(五)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较大幅度增加或漏项;(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七)其它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工程变更(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除外)。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造价, 凡是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未提出质疑的,或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未予认可的,原则上不给予调整,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三章 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投资比例超单项预算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报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批;
(二)单项变更投资比例超单项预算10%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报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党组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核同意后报批。
第十五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总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后,再行报批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应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可主持召开由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专家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
紧急变更预算可能超过单项预算10%的,召开紧急会议时应报告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应依据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工程变更中涉及组价、单价确定较难的,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其他相关主体、专家参加工程变更评审专题会议审查,专题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批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应对变更项目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计量,真实记录各项原始数据,核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在计量、核实变更项目实际发生量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结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结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发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人为拆分变更,降低单次变更额度,规避审批的,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发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与代建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未按本办法要求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发出工程变更指令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
(二)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监理、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形成重大变更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我旗承接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杭锦旗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评价,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故意压低造价、直接变更逃避审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五)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核、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工程变更文件的,由监察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核、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