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0〕128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杭锦旗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杭锦旗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在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应当与自然资源、环保、林草、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项目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上级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应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手续,实施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上级核准批复文件,且已争取上级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要协助上级核准部门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做出处理意见。
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体系。项目备案、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其他各相关部门查处到的违规项目、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不符合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处罚等信息,一律上传至该平台,做到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以便项目的手续办理及后续监管。
第二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 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在自治区核准目录名单内,是否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单内);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由项目单位申请撤销已备案项目。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销备案项目的,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应当删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告知书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情况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一次相关部门的联合踏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未批先建项目,经自然资源、环保、林草、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被给予处罚的,经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据“谁处罚谁办理”的原则,由处罚部门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 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对项目的现场核查,采取自行开展、与相关部门联合踏查,涉及专业性强的项目,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二条 要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十三条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做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杭锦”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在线平台与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杭锦”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要与自然资源、环保、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的警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 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参照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