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0〕162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规划实施
1.旗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我旗实际编制好《杭锦旗重点镇及重要道路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2015—2030)》,要充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经专家论证评审后,由旗人民政府提交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2.加油加气站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科部门、能源部门制定的加油加气站行业发展布局规划。对不符合有关规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3.旗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要根据我旗实际,主动与自然资源局对接了解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加油加气站年度新建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加油加气站选址计划,选址计划经旗规委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4.选址计划发布后,年内不再新增加油加气站项目,因故确需新增或需调整加油加气站项目,工科、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论证后,提交旗规委会研究审定。
二、规范用地审批
1.新建加油加气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拍卖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批,拍卖一批。
2.加油加气站用地实行“标准地”的协议出让。凡列入年度选址计划的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工科、能源等部门和相关苏木镇,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3.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征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收储条件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所需资金由旗级财政先行垫资,待土地拍卖后,及时足额归还财政。
4.自然资源部门对达到供地条件的加油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按照计划和规定时限,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通过竞买取得加油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不得设定要求招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5.严格核定和控制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加油加气站建设占用耕地。新建加油加气站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三、规范行政审批
1.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主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旗自然资源局依申请为建设主体出具有效期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主体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获得延期批复的,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同一建设主体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2.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规划条件意见书》的加油加气站项目,有效期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项目,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3.建设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照旗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明确的加油加气站建设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开工建设,完工后按程序申请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加油加气站经营许可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做好新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苏木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2.加强监管。加油加气站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各苏木镇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公安、工科、能源、安全生产、环保、交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按照年度加油加气站供地计划,切实做好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4.对历史遗留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旗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工科局、能源局共同提出意见报旗规委会审定。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继续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