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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加气站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发〔2020162

 

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规划实施

1.旗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我旗实际编制好《杭锦旗重点镇及重要道路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2015—2030)》,要充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经专家论证评审后,由旗人民政府提交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2.加油加气站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科部门、能源部门制定的加油加气站行业发展布局规划。对不符合有关规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3.旗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要根据我旗实际,主动与自然资源局对接了解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加油加气站年度新建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加油加气站选址计划,选址计划经旗规委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4.选址计划发布后,年内不再新增加油加气站项目,因故确需新增或需调整加油加气站项目,工科、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论证后,提交旗规委会研究审定。

二、规范用地审批

1.新建加油加气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拍卖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批,拍卖一批。

2.加油加气站用地实行“标准地”的协议出让。凡列入年度选址计划的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工科、能源等部门和相关苏木镇,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3.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征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收储条件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所需资金由旗级财政先行垫资,待土地拍卖后,及时足额归还财政。

4.自然资源部门对达到供地条件的加油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按照计划和规定时限,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通过竞买取得加油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不得设定要求招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5.严格核定和控制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加油加气站建设占用耕地。新建加油加气站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三、规范行政审批

1.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主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旗自然资源局依申请为建设主体出具有效期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主体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获得延期批复的,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同一建设主体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2.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规划条件意见书》的加油加气站项目,有效期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项目,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3.建设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照旗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明确的加油加气站建设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开工建设,完工后按程序申请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加油加气站经营许可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做好新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苏木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2.加强监管。加油加气站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各苏木镇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公安、工科、能源、安全生产、环保、交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按照年度加油加气站供地计划,切实做好加油加气站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4.对历史遗留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旗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工科局、能源局共同提出意见报旗规委会审定。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继续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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