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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杭锦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0163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杭锦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2020年杭锦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农牧厅关于完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内财贸〔2020〕518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改委 农牧局关于2020年鄂尔多斯市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贸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优势地区农牧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大豆和马铃薯播种面积基本稳定,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筹安排。全旗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标准,根据各苏木镇合法耕地种植面积内兑付补贴资金。

(二)保障收益,优化结构。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基期面积、全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及种植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政府对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引导区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保持全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面积基本稳定。

(三)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兑现补贴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严格限定为全旗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一卡通。

(二)补贴范围。全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耕地种植面积。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批准开垦、禁止开垦土地和在国家已明确退耕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面积;

2、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面积。

(三)补贴标准。根据市财政下达我旗的总补贴金额以种植面积和产量因素测算确定,确定今年玉米、大豆、马铃薯和结构调整的补贴标准。种植面积和产量所占分配比重分别为50%、50%。我旗按照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的总补贴资金数和各苏木镇上报的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马铃薯面积,测算确定我旗当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每亩补贴标准。

(四)补贴程序

1.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

1)申报、编册

各嘎查村组织辖区内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组织专人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苏木镇政府审核认定。苏木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嘎查村和苏木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农牧局审核汇总。单位企业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

   各苏木镇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政策口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面积的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

2)核实、抽查

农牧局和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对面积负有抽查和汇总的责任,各苏木镇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苏木镇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农牧局汇总确定补贴标准,并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 一卡通账号、身份证号码、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含电子版)以正式文件同时报农牧局审核,农牧局将汇总后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送财政局,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行政区域内全部嘎查村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后,组织人员对各嘎查村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面积的5%,同时,建立台账和抽查档案,并将花名册报送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和农牧局审核汇总,由苏木镇抽查后,经农牧局和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另抽取3%比例核实面积无异议后,上报旗人民政府,经旗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发放补贴资金,最终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和农牧局印发面积核实相关文件交予财政局进行资金发放。

2.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财政局会同农牧局拟定当年补贴面积和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标准,经旗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一卡通账户。由旗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补贴面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剔除超基期部分)、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等到户明细数据在嘎查村和苏木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农发行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三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玉米生产者补贴、大豆生产者补贴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一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贴、大豆补贴和马铃薯补贴等。

3.项目绩效评价

采取书面动态监控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请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统筹解决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中的问题,成立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阿拉腾巴特尔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永涛        旗财政局局长

         旗农牧局局长

额尼日乐图    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队长

李麒麟        旗发改委主任    

成员:  哈斯额尔德尼  锡尼镇镇长

赵永军        伊和乌素苏木苏木长

         巴拉贡镇镇长

李文奇        呼和木独镇人大主席

刘文天        吉日嘎朗图镇镇长

苏永权        独贵塔拉镇镇长

          旗政协党组成员、独贵塔拉镇党委

副书记、政府副镇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拨付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

农牧局:负责全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汇总、抽查和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全旗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

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负责提供基期玉米、大豆播种面积和产量。与农牧局自上而下监督、检查合法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等工作,防止出现“坏粮”和“卖粮难”。

各苏木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总体补贴政策框架内,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口径,组织开展本地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兑付工作,对本辖区内合法种植面积数据负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苏木镇要对所辖地区的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本地区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情况要负总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解读生产者补贴政策,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牧户及时清楚了解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内容,掌握补贴政策要点,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四)严格监督管理。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补贴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移补贴资金(禁止现金发放 ),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其他费用。

五、工作责任

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玉米、大豆和马铃薯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发生虚报、串报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当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苏木镇对本辖区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核实上报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平、规范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各苏木镇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苏木镇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补贴对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过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农发行和其他代发补贴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对拨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财政局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上报补贴面积不实不准的,对多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缴,面积数据出入较大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拨付兑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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