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4〕228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4〕55号)要求,对全旗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资格审定工作,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36个)
锡尼镇人民政府、巴拉贡镇人民政府、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锦旗教育体育局、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杭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民政局、杭锦旗司法局、杭锦旗财政局、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锦旗交通运输局、杭锦旗水利局、杭锦旗农牧局、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杭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杭锦旗应急管理局、杭锦旗审计局、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旗统计局、杭锦旗能源局、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杭锦旗医疗保障局、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杭锦旗档案局、杭锦旗新闻出版广电局、杭锦旗宗教事务局、杭锦旗国家保密局、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
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22个)
杭锦旗锡尼第一派出所、杭锦旗锡尼第二派出所、杭锦旗伊和乌素第一派出所、杭锦旗伊和乌素第二派出所、杭锦旗巴拉贡派出所、杭锦旗呼和木独派出所、杭锦旗吉日嘎朗图派出所、杭锦旗独贵塔拉派出所、杭锦旗塔然高勒派出所、杭锦旗锡尼市场监督管理所、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锡尼市场监督管理二所、杭锦旗伊和乌素市场监督管理所、杭锦旗巴拉贡市场监督管理所、杭锦旗独贵塔拉市场监督管理所、杭锦旗吉日嘎朗图市场监督管理所、杭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巴拉贡创业园区税务分局、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税务分局、锡尼镇税务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气象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烟草专卖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分公司。
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12个)
杭锦旗锡尼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巴拉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呼和木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独贵塔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杭锦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杭锦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杭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杭锦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杭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