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4〕115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杭锦旗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经营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整治工作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思路,坚持“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经营主体负首要责任”的原则,通过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杭锦旗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扣成 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
常务副组长:阿拉腾达来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萨日娜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渝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允宁 旗科技创新和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虎 旗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秀俊 旗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勇 旗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员:杜剑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瑞 旗住建局副局长
付军 旗卫健委副主任
段钧 旗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
照日格图 锡尼镇副镇长
王耀 巴拉贡镇副镇长
王婷婷 呼和木独镇副镇长
崔向庭 吉日嘎朗图镇副镇长
住日干井 独贵塔拉镇副镇长
张垒 伊和乌素苏木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文电、会务、信息汇总报送、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整治对象
全旗范围内所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小饭桌”)。本方案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住宿(含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四、职责分工
(一)教体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学校会同各苏木镇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名单。做好对已取得许可或登记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告等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掌握学生参加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在开学后2周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范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使用。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管,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就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拟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就餐服务)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并于开学前,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就餐服务)经营许可、登记情况报旗教体局。定期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就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联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四)卫健委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按照住宿、学校卫生相关要求,加强对提供住宿(含午休)等托管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健康饮食。
(五)公安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苏木镇。
(六)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
(七)各苏木镇要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旗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上报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整治要求
(一)托管场所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应当符合房屋安全质量标准。严禁在“三合一”场所设置托管班,托管班住宿按照生均不低于4平方米设置(托管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纳入管理规范)。(牵头部门: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二)经营场所内设有男、女水冲式卫生间,且男女生不能混住,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室内必须配备有感烟探测器、灭火器、规范的电源设施、监控设备、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应急手电、防毒面具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牵头部门: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
(三)午休、住宿场所要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牵头部门:公安局、卫健委)
(四)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配合身份信息核查工作,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公安局)
(五)厨房应独立设置,有上下水,厨房面积、布局流程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铺设;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成,并能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配备抽烟排风设备、正常运转且满足需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专用食品留样设施和原料清洗水池、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脚踏式带盖垃圾桶。使用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场所及设施用具清洗消毒和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应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严把许可准入。经营者须在每年开学前30日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给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集中现场核查,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函报旗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由旗教体局在开学15日前,在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各成员单位、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等行为,由有关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同。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整改信息告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各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六)压实主体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公示后在一年内未受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下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