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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规则》《杭锦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杭政发〔2024〕186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规则》《杭锦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旗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旗政府各项工作的主线,把党的领导贯穿旗政府议事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旗政府议事决策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自觉践行“两个确立”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简务实,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三多三少三慢”,不搞一般性汇报、表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四条  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政府的工作。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协助旗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旗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旗长因公外出期间,委托分管旗政府常务工作的副旗长主持旗政府全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五条  旗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
  第六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以旗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旗政府党组会议酝酿政府重大部署、长远规划、改革措施、干部人事有关事宜,研究以旗政府党组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议向旗委常委会、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旗政协常务会议报告的有关事项,沟通旗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配合协作的问题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八条  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旗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旗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九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工作;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旗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决算报告,研究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政府债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减免等重要事项。研究讨论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产业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关系长远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研究和审定以旗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研究和审定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五)研究决定涉及群体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
  (六)研究讨论研究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且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计划及其他支出事项和其他行业部门配套细则中规定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研究旗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国有资本统一监管、对外担保、资金出借、上市、增资、混改或因增减资、混改致使国家失去控制权等重大决策事项及旗属国有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融资事项;
  (八)研究1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九)审议涉及重大产业布局、公共资源要素指标占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
  (十)研究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旗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一)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征收出让和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
  (十二)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等事项;
  (十三)听取中央、自治区和市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全旗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粮食安全、信访维稳、应急处突、公共卫生等重大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安排;
  (十四)研究决定由旗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五)讨论由旗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杭锦经济开发区、苏木镇、各部门请示旗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七)根据旗委有关规定,需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旗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十八)研究其他事关全旗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旗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旗委常委会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旗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酝酿事关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七)研究决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八)根据旗委决定,研究干部选拔、配备、调整、任免、转正、奖惩,后备干部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等事宜;
  (九)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党组成员或身份为党员的政府班子成员作出权限范围内的责任追究;
  (十)根据旗委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十一)研究部署党组及政府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意识形态及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召集旗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
  (十三)根据旗委有关规定,需经旗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提请旗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旗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旗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审议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与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和以旗政府名义订立的其他合同协议;
  (六)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任务,审议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讨论预算内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专项经费安排;
  (八)研究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九)讨论决定杭锦经济开发区、苏木镇、各部门请示旗政府的一般事项;
  (十)研究、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旗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旗政府专项工作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旗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旗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决定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
  (六)研究讨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但未列入财政预算且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事项;
  (七)研究、协调旗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旗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旗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程序启动。旗长提出的议事决策事项,由旗政府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副旗长、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及旗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建议,经党组(委)研究审定后,由旗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及旗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某一专项工作的议事决策事项建议,经党组(委)研究审定后,由分管该工作的副旗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旗长请示汇报。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提前报告旗委。
  第十六条  研究论证。会议议题在报送旗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各苏木镇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旗长或政府办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主办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举行听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主办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金融、文物保护等方面风险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要议题应当组织旗政府法律顾问审核。
  (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报旗财政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七)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应当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由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会商会研究。
  第十七条  议题确定。提请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定,旗长审定后,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旗长向旗委主要领导汇报。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旗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报告。对属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重大工作以及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审议事项,主办单位要强化工作统筹,及时提出审议建议,为会议审议预留时间,避免仓促议事。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旗长办公会议及旗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旗长及副旗长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要求,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旗政府办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和行政合同文本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起草的背景和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操作路径建议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涉及法律问题,应当有承办部门组织的法律审核意见;
  2.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文本或者摘要;
  4.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旗政府办负责审核会议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拟审议议题;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旗政府专题会议由旗长、单个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多个副旗长联合召开。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旗长、副旗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旗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或问题,党组成员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旗政府专题会议集体决策专门事项或问题,涉及到两个及以上政府分管领导的,原则上应当由牵头领导主持,会同有关领导联合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和有关规定严控出席和列席旗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不搞层层陪会。根据议题涉及内容,应当邀请旗委、旗人大、旗政协、旗纪委监委、旗法院、旗检察院、杭锦经济开发区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者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旗政府办按照会议主持人审定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旗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作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经旗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旗委、旗人大按相关程序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旗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经旗政府办审核把关并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再按程序报送旗委、旗人大。旗政府集体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定期向旗委常委会汇报,需进一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应当在决策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汇报。
  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旗长和分管副旗长同意,必要时报旗委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旗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旗长或旗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形成纪要。旗政府办对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影音等相关资料。旗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旗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及佐证完整归档。会议纪要按“谁主持、谁签发、谁负责”原则,经所有参会领导会签后,呈送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由政府办按照程序印发并抄送相关领导及部门。会议纪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律。参加旗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员负责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除需提交旗委、旗人大进一步审议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上级政府和旗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旗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旗政府办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原则上由旗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
  第二十七条  旗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旗政府办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评等工作,并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旗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依法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执行决策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相关苏木镇、旗政府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认真落实。旗政府办统筹组织对决策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舆情回应机制,按要求定期向旗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决策的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旗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可以由旗长先行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严格遵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持续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动态清单化管理制度,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旗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9号令)、《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杭党发〔2022〕3号)、《杭锦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旗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代替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及旗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旗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杭锦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等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
  (七)研究旗本级与杭锦经济开发区的重大财权事权划分等;
  (八)研究旗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国有资本统一监管、对外担保、资金出借、上市、增资、混改或因增减资、混改致使国家失去控制权等重大决策事项;
  (九)研究1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十)研究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旗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一)研究涉及资金或资源以及重要要素指标配置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合作协议(5000万元及以上)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二)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重大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土地征收出让和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三)研究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四)研究加强旗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它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二)研究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三)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旗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旗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五)其它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旗本级财政资金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
  (二)研究申报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在我旗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自治区和市在我旗投资项目需旗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四)研究全旗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五)其它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旗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研究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且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计划及其他支出;
  (三)研究预备费使用;
  (四)研究旗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五)研究旗属国有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融资事项;
  (六)其它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拨付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前需向旗委请示汇报。属于旗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旗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旗委常委会研究。需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旗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牵头部门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等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分管、联系的领导同志应当定期牵头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组织中介评估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杭党发〔2022〕3号)、《杭锦旗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清单(试行)》(杭党办发〔2018〕56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旗委,并接受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军部队、旗委工作机关、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驻旗其他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旗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旗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工作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凡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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