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4〕137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2013年经国家批准设立在独贵塔拉镇道图嘎查、沙日召嘎查设立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一处,总面积15万亩。经过10年的封禁保护,封禁保护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固沙压沙区域植被覆盖度明显提升,区域沙区生态也有了明显改善,但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仍存在偷牧、违规开垦等管护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巩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成效,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封禁保护区政策宣传,使周边企业、农牧民知晓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要求,理解、支持设立保护区的意义及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积极配合开展保护工作。
二、继续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封禁保护区围栏设施、警示标牌等维修。
三、持续强化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建立一支专职管护队伍,强化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巡护管护,禁止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活动。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四、强化政策落实。根据《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根据《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确需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的行政许可要求,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