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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污水处理厂中水蓄水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杭政办发〔2024〕85号
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巴拉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杭锦旗污水处理厂中水蓄水池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结合实际,经研究,在《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农村牧区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19〕33号)、《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锦旗农村牧区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发〔2020〕157号)文件基础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再次补充如下: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巴拉亥村、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嘎查、独贵塔拉镇沙日召嘎查、伊和乌素苏木锡尼其日格嘎查、巴拉贡镇山湾村境内。
  呼和木独镇巴拉亥村、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嘎查、巴拉贡镇山湾村:耕地为19210元/亩,林地为8644.5元/亩,草地为5378.8元/亩,其他农用地为5378.8元/亩,未利用地为5378.8元/亩、纯沙地为330元/亩,水浇地为21131元/亩,集体建设用地为28815元/亩;独贵塔拉镇沙日召嘎查、伊和乌素苏木锡尼其日格嘎查:耕地为18560元/亩,林地为7795.2元/亩,草地为6681.6元/亩,其他农用地为6681.6元/亩,未利用地为6681.6元/亩、纯沙地为330元/亩,水浇地为20416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7840元/亩。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地上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要求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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