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加液机对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实施充装作业。经现场核查,该公司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通过调取监控记录及经营收款二维码,查明其自2024年9月11日营业以来,利用前任经营方遗留的LNG余液,违规对5台车辆充装天然气,销售单价5.4元/kg,违法所得共计6549.31元,行为持续时间短但潜在安全隐患重大。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活动。2024年9月27日复查确认,该公司已全面停业并封存设备,但仍未取得合法充装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结合当事人系初犯、整改积极(停业整顿并提交充装许可申请)且未引发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杭锦旗市监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合计罚没款56,549.31元,并取缔无证充装行为。
二、典型意义
(一)强化法律震慑,严守安全生产“准入关”。本案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领域,充分暴露个别企业“未批先营”的重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专业资质并通过严格安全评估,而当事人无证充装操作,可能引发LNG泄漏爆炸等恶性事故。行政机关严厉处罚并取缔违法行为,既彰显“源头治理”的执法理念,也为行业划清“无证即是红线”的监管底线,倒逼企业将合规经营置于经济利益之上。
(二)贯彻过罚相当原则,释放执法温度与力度。本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条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考量企业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申请资质、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将法定罚则(10万-50万元罚款)降低至5万元。此举既避免“一刀切”执法挫伤企业整改积极性,又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实现“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获益”的法治原则,体现了执法机关“以案促改”的治理智慧。
(三)以案释法推动监管效能提升。从“检查发现问题”到“跟踪整改闭环”,本案全程凸显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前端预警,通过调取二维码收款记录等电子数据库锁定违法事实,展现数字化监管优势;中端协同,与企业充装许可申请受理程序衔接,形成“违法查处+行政指导”联动机制。后端警示,公开处罚信息,警示其他企业杜绝“边运营边申证”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