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杭锦旗某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因重复销售质量不合格农资产品被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某滴灌带生产厂家购进63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货值金额9135元,生产批号:2024-04-07)。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批次产品耐拉拔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T19812.1-2017),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除抽检留样的2卷外,其余61卷已以145元/卷售出。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2023年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已接受行政处罚,本次系二次实施销售不合格农资行为,但其在调查中积极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购销凭证,证实其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从重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典型意义
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重复违法,维护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农资零售商,在两次因销售不合格滴灌带被罚,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漠视。产品的耐拉拔性能不达标将直接影响农业灌溉效率,甚至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害农民利益。监管部门对重复违法行为“提级裁量”、加重处罚,不仅彰显法律权威,更向社会传递了“农资质量安全容不得半点折扣”的强烈信号,为春耕备耕关键期筑牢了产品质量防线。
精准适用“责任区分”规则,破解“尽职免责”争议。尽管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表明其无主观制假售假故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不知情”为由销售不合格商品。本案处理中,监管部门结合当事人重复违法、产品已流向终端无法追回等情节,严格区分了“源头责任”与“终端责任”,既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后果,又未因供货商责任而减轻惩处力度,对同类案件中“尽职免责”争议的裁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倒逼农牧区市场供应链质量管控,推动社会共治。滴灌带等农资产品具有“购销周期短、流向分散”的特点,监管难度大。本案通过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暴露出农牧区市场供应体系中生产标准落实不严、流通环节质量把关缺失等深层次问题。该案的处理,既警示销售者须从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又推动监管部门强化与农业、公安等跨部门协同,探索建立“生产源头追溯+区域联合抽查”的监管模式,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资质量安全保障提供了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