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突出,是新发展阶段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为提振消费信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市“四舍五入”违规占有顾客
分币余额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消费者白先生投诉,称在某超市购买商品消费合计60.35元,超市收银台扫描其微信二维码,实际收取60.40元,认为超市未征求其意愿多收0.05元不合理,要求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对涉诉超市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超市为便于收银结算,杜绝分币找零,擅自将收银系统进行了“四舍五入”抹零设置。
【处理结果】对此,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超市改正,超市负责人向投诉人致歉,并退还多收费用。并责令超市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立即修改收银系统,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计费方式,收银台备存足量分币,据实结算交易价款。
【案例评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超市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四舍”属于商家让利的自愿行为,但商家擅自“五入”的做法则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商家应该按实际价格收费,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电脑结账系统是人为设置,不能成为商家拒绝找零的理由。尽管1分、2分、5分零币已经很少出现在流通中,也不能成为经营者不找零钱的借口,消费者明确要求找零,商家必须找回零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商家有义务准备以分为单位的零币,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不得用其他商品代替。
案例二:
物业公司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行为案
【案情简介】某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锡尼镇某物业公司检查中发现:该物业服务公司在经营中,在按每平米1.5元标准收取物业费后,以其变压器维护、商户店内外更换线路、开关材料费、人工费等支出为由,在商户交电费时,按每千瓦时0.15元收取管理费。收费后用于支付电损、维修配电用电设备线路、支付电工工资、更换电线等支出,共违法收取59户转供电主体管理费57689.5元。当事人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以用电损耗、支付电工工资等名义收取管理费,属自立项目收费,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了多收的价款57689.5元,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经营者应当切实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违规收费。
案例三: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锡尼镇某小区门口的超市内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有今麦郎乌冬面15袋,今麦郎香锅地道辣面6桶,康师傅酸辣牛肉面2桶,今麦郎一桶半香辣牛肉面1桶,久誉香花生米5袋,柠檬味剁椒凤爪1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作为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清理过期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都在保质期内。本案中的当事人因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并收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
权利行为案
【案情简介】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家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在经营活动中为消费者办理的“某某领取卡”背面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共向消费者办理了15张。经调查认定,该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其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办理各种会员卡、充值卡以及收到的广告宣传页、店堂告示等,一定要注意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包含等内容,防止被不良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或与消费者签订不平等的合同。
案例五:
养生服务馆发布含有医疗用语
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某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网络广告监测中发现,锡尼镇某养生服务馆通过杭锦旗某便民微信号发布“康复养生保健主要治疗关节炎、富贵包等、尤其对脑梗、治疗效果好,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执法人员针对线索进行核查,涉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的治疗效果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医药行业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医疗违法广告易对患者造成误导,可能造成患者未及时就医而危及生命,危害性极大。整治医疗违法广告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关系医药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需要所有的经营者共同遵守;打击失信经营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遇到不法分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