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某油漆涂料店未经授权以“全国授权专卖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某先生举报称:镇区某涂料店未经厂家授权私自销售某品牌涂料,希望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到某油漆店进行调查核实,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该店门头牌匾上有“某品牌全国授权专卖。”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撤销了牌匾,处3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品牌专卖都是经过精心培育和经营所获得的权利商标,承载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声誉,未经授权,同业竞争者不行私自使用,应当予以合理避让,不应故意攀附,引起消费者混淆。
典型案例二:
购买门因质量问题引发商品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在杭锦旗某木门店购买的3个木门、2个铁门,共计3250元,不同程度出现质量问题,于是刘女士找商家协商处理,双方并没有协商成果,无奈之下拨打了12345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到该店进行调查核实,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刘女士购买的门有破损等情况,工作人员了解了消费者所述为真实情况后,随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和耐心调解下,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换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门属于商品消费中的生活消费,但是商家提供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典型案例三:
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百货批发部内销售的延长线插座、电热水壶、电热毯委托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果:延长线插座的结构项目不符合GB/T2009.7-2015、GB/T2099.1-2008标准要求,电热水壶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组织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9-2008/GB4706.1-2005标准要求,两个产品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40元。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选择正规商场、超市,认真查看商品标签标识,以免购买到不合格产品,从而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典型案例四:
粉条加工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锦旗锡尼某蔬菜店销售的某本地小作坊生产的鲜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7袋规格为600g/袋的鲜粉条,其中5袋用于检样,2袋用于备样。封样后将样品封存后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5月25日,由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根据检验结论分别对涉案的蔬菜店和小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加工食品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7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生产粉条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为食用明矾,当中的铝被人体吸收之后难以被排出体外,会残留在人体的各个部位。如果人体中的铝大量残留,轻的会引起贫血、骨质疏松,严重的会导致脑萎缩、痴呆等症状。儿童长期食用含有明矾超标的食物,对于健康的影响更大,不仅会对儿童的骨骼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发展,对身体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因此,在生产加工粉条时,使用食用明矾的量一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添加,禁止超量使用。
典型案例五:
某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
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锦旗某公立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标本接收室冷柜内存放新冠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96人份有62盒零48支、50人份有336盒、300人份有47盒,合计613盒零48支。其外包装标注储存条件:-20±5℃。但冰柜无温度记录显示及外设温度记录设备,管理人员现场也无法提供设备温度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测得其冷柜的实际温度为-13℃,高于贮存要求的温度。未按照要求对冷冻设备温度进行控制和记录。
【处理结果】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作为医疗用途工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运输、贮存要求严格管理。本案中涉案医院作为本地最大的医疗机构,在对贮存的核酸检测试剂盒管理松散,医院作为管理主体,未认真落实自己的主体管理责任,致使违法行为的发生。好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若是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后果不堪设想。医院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
典型案例六: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2台电梯未安装应急呼叫系统、也未能提供在用4台压力容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所有隐患要求限期改正。整改时间截止后,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对在用2台电梯安装了应急呼叫系统,但仍未能提供4台压力容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我局及时对其进行立案,并于2023年5月15日督促企业完成了对4台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的更换,至此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经局领导集体讨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安全隐患逐年抬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危害。如果容器本身存在缺陷或损坏,可能会导致容器破裂,引发爆炸等灾难性事故,对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其次,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可能无法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性能,可能会产生压力控制不稳定、泄漏等问题,这可能会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时进行检验,对检验机构检验后的整改要求,主动有效的完成设备的整修、整改工作,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