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无店堂告示、消费提醒,强制消费受处罚
某餐馆没有提醒擅自收取消毒餐具费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收银台处放置的一份结账明细里显示消毒餐具每份收取2元钱,执法人员在店内所有位置未发现任何提醒消费者注意消毒餐具收取使用费的告示。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或者在商家进行消费时,一定要注意类似消费项目是否有店堂告示或者消费提醒,相关内容是否清楚告知消费项目或提供服务的内容和价格,在清楚相关情况后在自行选择是否需要服务项目,防止落入不良商家的消费陷阱。
案例二:医疗器械莫大意,未经查验被查处
某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查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医疗器械经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人类巨细胞病毒lgM抗体检验试剂盒(酶联免疫法),生产批号:20191201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检验室未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仍存在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不仅要了解所购产品是否为正规厂家生产,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还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把产品质量关。这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负责,也是对经营者自身的保护。
案例三:购买油条要慎重,超标添加危害大
某面食馆存在生产、销售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的食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某面食馆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面食中添加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添加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面食时要尽量选择商场、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同时要学会识别问题油条,避免对健康造成损害。
案例四:使用特种设备需谨慎,未经检验使用隐患多
某石油工程井下作业分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石油工程井下作业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用1台压力容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分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安全隐患逐年抬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井下作业安全性要求更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时进行检验,对检验机构检验后的整改要求,主动有效的完成设备的整修、整改工作,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隐患。
案例五:充装气瓶需规范,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很重要
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加气站属于正常运营充装状态,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作业及记录、现场充装人员未能提供充装作业资格证、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气瓶安全问题不容小视,充装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提前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