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旗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风险可控、助推发展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旗国资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杭锦旗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监管职责、融资监督管理等6个章节,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及融资及担保事项分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监管职责,共3条。明确了旗国资委、旗属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共7条。一是明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非经旗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融资贷款年利率原则不得超过最近一期一年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个贷款基点(LPR+150BP,以最近一期一年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测算,融资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4.95%);五年期融资贷款年利率原则不得超过最近一期五年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0个贷款基点(LPR+60BP,以最近一期一年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95%测算,融资贷款年利率4.55%)。二是明确融资项目实行额度划线审批:单项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旗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单项融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后将相关资料报旗国资委,由旗国资委广泛征求意见并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向旗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国资委,由旗国资委广泛征求意见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担保及资金出借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和担保业务实施机制,可担保和借款对象及担保规模限制,同时明确了非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旗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个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担保除外)、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共5条。要求旗属国有企业编制上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明确旗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事后监督管理、问题整改、违规追究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为杭锦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为文件印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