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旗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风险可控、助推发展的投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杭锦旗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旗国资委结合实际,起草了《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监督管理办法》和《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及各旗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对2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8个章节,共5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旗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共4条。明确了企业要规范建立投资管理制度体系,要严格对照旗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依法合规谋划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共18条。一是严格规范了旗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步骤、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等事项。二是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旗国资委备案。三是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划线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报旗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国资委,由旗国资委广泛征求意见并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向旗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及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国资委,由旗国资委广泛征求意见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四是明确旗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并购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本旗以外的投资项目、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旗国资委审批,按照投资额大小视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共5条。一是强调旗属国有企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二是明确旗属国有企业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应及时对年初报送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三是明确旗国资委要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要以提示函的形式及时对企业投资行为纠错纠偏。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共5条。主要强调年度投资项目完成后,旗属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对全年投资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汇报总结。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和第七章责任追究,共8条。主要从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为企业投资行为划清红线,引导企业建立底线思维,认清形势,及时汇报,切实防范因一切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效力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