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20年7月底市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要求旗区结合实际印发适合当地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21年6月杭锦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并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
2021年7月中旬,《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印发施行。
2021年8月为推进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将我旗列入2021年全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地区。
2021年9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强化预算部门(单位)支出责任,进一步提高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视程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推进我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杭锦旗财政局决定在《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的基础上,围绕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各个环节,建成更全面、更细化、更具体、更合理的符合杭锦旗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内财监规〔202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7章28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定义、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拟新增重大项目和新出台的重大政策。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事前绩效评估一般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六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同项目入库和预算申请挂钩;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果反馈和整改时限;明确了项目批复部门批复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时,须充分参考财政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果,对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得批复财政投资;对评估结论为“部分支持”的项目,必须安排自筹资金;明确了对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细则》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