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20年7月底市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要求旗区结合实际印发适合当地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21年6月杭锦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并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
2021年7月中旬,《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印发施行。
2021年8月为推进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将我旗列入2021年全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地区。
2021年9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强化预算部门(单位)支出责任,进一步提高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视程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推进我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杭锦旗财政局决定在《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的基础上,围绕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各个环节,建成更全面、更细化、更具体、更合理的符合杭锦旗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杭财发〔2021〕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7章35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定义和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原则、依据和标准,明确了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主要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单位自评组织实施,明确了单位自评组织实施原则、自评内容、自评分值权重、自评方式方法和自评完成时限。
第五章部门和财政评价组织实施,规定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权重设定、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分值和等级。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并分别从单位自评、部门和财政评价三方面对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细则》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