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旗“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杭锦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旗各项事业即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消防事业必须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更好、更优的消防安全保障。因此,“十一五”时期,全旗消防事业的发展,要紧紧围绕旗委、旗政府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破解发展难题,夯实基础,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全旗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火,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二)统筹发展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于杭锦旗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实际需求,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中,科学调配资源,努力攻克制约、束缚消防工作发展的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力量体系建设、消防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难题,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同时以抢险救援工作体系为重点,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消防综合保障能力。
(三)政府主导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政府消防工作领导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安全防控网络,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法治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形成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切实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旗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火灾持续平稳,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消防部队安全稳定,坚持从严治警,不断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具体目标是:通过落实规划,努力在2008年底,投资400万建成消防站一个,在2009年陆续配齐消防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有新的提升,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旗人民政府要研究火灾形势和规律,重点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火灾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向旗消防大队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二)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结合“撤乡并镇”和机构改革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乡镇(苏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应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凡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要在农村牧区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牧区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牧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2008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全旗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消防宣传形式和阵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公益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牧区,重点加强对政府领导、单位法人、城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四)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培训合格人员;2010年底前,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五)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道路等项目抓好落实。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
(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改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08年以前,消火栓建设数量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要按照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
(七)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应按照“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实现车辆配置的结构性调整,重点配置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配备抢险救援车、抢险破拆车等特种消防车辆,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的技术含量。
(八)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要根据我区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的特点,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技术和物质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变部门、区域和单位资源为社会资源,并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的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按照“分级分区负责”的要求,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用人合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等保障机制。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城市社区和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力量。
(十)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坚持情报信息指导警务的理念,按照“科学、规范、实用”的总体要求,依托“金盾工程”建立完善集语音、数据、图像为一体的消防信息通信网络,并与350兆通信系统、“三台合一”后的消防作战指挥中心、图像监控中心和移动指挥车联动,初步建成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消防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齐配足基层战斗单位无线通讯工具数量。 “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重大危险源、消防人员实力、消防技术装备、消防车辆、灭火剂等消防基础数据库,并依托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社会消防安全评价等综合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平台,提升消防业务信息化水平,以消防信息化带动消防现代化发展。
(十一)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革方式,大力培育施工图消防设计专业审查、消防工程专业检测试验机构等中介组织,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监督抽查,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产生之前。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严肃查处火灾事故,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安全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行政干预和不公正执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十二)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紧密联系灭火救援实际,革新装备器材和创新训练方法,提高官兵应用新装备的能力。加强灭火救援指挥决策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维护,进一步完善指挥调度、灾情研判、辅助决策、电子预案应用和战备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增援、部门联动、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调集有效的装备、足够的力量到达现场,快速展开战斗。广泛开展辖区熟悉调研,及时修订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制订人员集中场所等一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瞄准灭火救援和业务训练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地选择研究对象和课题,广泛开展灭火救援战术研讨和火灾扑救总结分析会,创新灭火救援理论,提高战术水平。深化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以提升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为出发点,实行科技练兵,提高基层部队练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部队战备训练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强化消防战斗员等级达标训练考核,加大车辆装备应知应会和应用性教育训练力度,确保业务技能练兵的均衡性、实战性,实现人与装备的最佳结合,适时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合成实战演练,提升部队处置高难复杂火灾和灾害事故的能力。
(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我旗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编制。坚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明显增强。拓宽干部成长渠道,健全完善干部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落实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逐步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的比例,推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
五、重点项目
公安消防队站建设。依据国家标准,按照合理布点的原则,加快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消防站布局,2009年以前,全旗新建消防队站一个。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政府要把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任务和具体目标,及时研究解决消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为城市建设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明确最低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同比增长,同时,要分年度、分阶段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