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市旗有关政策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旗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园区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权限负责园区财政运行管理;协调园区税收收入的收缴、划转、清算等业务。
4.按照权限,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在园区范围内行使旗级规划管理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土地管理、招投标、环保管理、林业行政审批、水务管理等权限。
5.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项目投资洽谈、咨询和协调服务,组织和监督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
6.负责园区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7.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设在园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园区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处理园区有关涉外事务。
8.负责园区干部和人事管理工作。
9.负责园区党的建设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
10.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9个职能机构,均为科级建制。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单位预算安排各项经费28448.82万元(人员工资480.45万元,商品和其他服务支出752.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7203.91万元),不包括旗财政安排数,预算于2016.7.15日已公开。收入主要来源有企业税收、旗财政拨款、上级部门专项经费。2015年决算总收入为42282.56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37.88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3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41006.68万元);2015年决算总支出为40632.1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31.79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3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9362.4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52.01万元;公务接待费41.85万元,接待180批次,接待48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