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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4〕7-25号
巴彦淖尔市令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9056185Y
地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桥南
法定代表人:孔令起
  2024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乌色哈拉、韩超宇对巴彦淖尔市令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包银高铁七标拌合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包银高铁七标拌合站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2024年9月3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负责人孔令发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包银高铁七标拌合站项目建设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我局委托鄂尔多斯市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现场负责人孔令发全程参与评估,确认无误并签字,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投资金额为6,427,531.75元。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巴彦淖尔市令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孔令发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2024年7月30日及2024年9月3日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视频,证明现场负责人孔令发全程陪同检查并制作笔录,确认后签署。
  证据六:经核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项目属于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5项,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报告表项目。
  证据七: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25号),告知书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你项目属于环评报告表项目,你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处罚范围为占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按照总投资金额的2.6%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捌角叁分(¥167,115.83)。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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