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罚决字〔2024〕7-24号
鄂尔多斯市富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QLCE82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建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韩超宇、乌色哈拉于2024年9月4日在黄河流域三盛公周边地区采用无人机现场排查时,发现原巴拉贡造纸厂西侧空地上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我局在堆场负责人徐鹏的陪同下,现场采用两步路APP对该堆场进行面积测算,测算面积为137.55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2024年9月4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2024年9月4日无人机航拍视频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2024年9月4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负责人徐鹏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在原巴拉贡造纸厂西侧空地上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任何防风抑尘措施,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徐鹏的陪同下用两步路APP测算堆场面积,徐鹏对测算面积确认无误并签字。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鄂尔多斯市富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法人徐鹏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全封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24号),告知书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全封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