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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4〕7-26号
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0NJYW75T
地址: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北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何广泉
  2024年8月1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效蒸发车间南侧新建的一个19000吨医药化工中间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改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蒸发车间设计图纸内规划建设压滤机6套(XAYZG100/1000-UK型)、搪玻璃反应釜23个(3m³)、蒸发设备1套、废水储罐35个、真空泵6台、喷淋塔4台,目前已建成压滤机5套(XAYZG100/1000-UK型)、搪玻璃反应釜23个(3m³)、蒸发设备1套、废水储罐35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环保)部长刘天伟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19000吨医药化工中间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改项目建设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19000吨医药化工中间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改项目2024年8月1日在杭锦旗工信科技局立项完成并备案,项目代码为:2407-150625-07-02-633220,总投资金额为400万元。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天伟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项目属于名录中四十三类,第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2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你项目属于环评报告表项目,你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处罚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按照总投资金额的2.4%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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