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政要闻  -  通知公告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7-8号
杭锦旗聚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6769105498
地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刘平
  2024年7月6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电子督办平台,同时收到内蒙古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系统推送任务,任务显示你公司焦炉烟囱2于2024年6月19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192(浓度为35.765mg/m³,标准30mg/m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7月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日均值超标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证据二:2024年7月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废气监测数据明细表》和工控机数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你公司焦炉烟囱2于2024年6月19日出现日数据超标。
  证据四: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企业为杭锦旗聚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2.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8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符合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中,(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第22项,处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按照10万+1万×0.192=10192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01,92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