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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4〕7-12号
鄂尔多斯市长河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C6UJ3Y7T
地址: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巴音布拉格嘎查
法定代表人:左玉新
  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鄂尔多斯市长河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废水为洗沙过程中产生的洗沙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悬浮物,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在砂台南侧设置了一个洗沙废水排口,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你公司将洗沙废水通过排口排至牧民农田灌溉蓄水池进行沉淀后循环使用,未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日),及现场图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1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鉴于你公司洗沙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悬浮物,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你公司将洗沙废水通过排口排至牧民农田灌溉蓄水池进行沉淀后循环使用,未排至外环境,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轻微,且考虑到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拆除设置的排污口;
  2.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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