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罚决字〔2024〕7-3号
鄂尔多斯市长河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C6UJ3Y7T
地址: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巴音布拉格嘎查
法定代表人:左玉新
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鄂尔多斯市长河盛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4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设成砂台1座,振动筛1套,脱水筛1套,输送皮带4条,配套建设办公生活区108㎡,于2024年6月12日停产,你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日),及现场图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运行并恢复原状;
2.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