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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4〕7-9号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你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625MB1771114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杭锦大街南
负责人:乔小平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以一天三次的检测频次对吉日嘎朗图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三次检测结果显示中水氨氮数值分别为9mg/L、8.76mg/L和8.62mg/L,分别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0.8倍、0.752倍和0.72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单位为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2.鄂尔多斯市水投惠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双方的委托运营合同等资料,证明当事单位为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证据二:1.2024年5月22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2024年5月22日现场取样照片;3.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表;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取样情况和现场负责人对取样过程进行确认。
  证据三: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4年6月27日),证明我局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WT-24-056)送达吉日嘎朗图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对监测报告数据无异议,以及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杭锦旗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吉日嘎朗图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你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并且报告表要求该单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证据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WT-24-056)证明你单位吉日嘎朗图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氨氮分别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0.8倍、0.752倍和0.724倍。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序号21):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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