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杭锦旗应急管理局
受托单位:杭锦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权限)
见《杭锦旗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二、委托单位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委托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委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委托或重新委托。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负责杭锦旗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局管辖行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五、委托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并全力协助受托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处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4.委托单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5.委托单位监管责任主体不变,应当对违法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对涉及资质管理和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委托单位应当查清和提供违法行为事实,通过转办方式交由受托单位实施处罚。
6.受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7.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受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超越委托范围的执法行为,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8.受托单位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