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杭锦旗交通运输局
受托单位:杭锦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权限)
见《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二、委托单位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委托期限
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委托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委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委托或重新委托。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负责杭锦旗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内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委托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并全力协助受托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处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4、委托单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5、委托单位监管责任主体不变,应当对违法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对涉及资质管理和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委托单位应当查清和提供违法行为事实,通过转办方式交由受托单位实施处罚。
6、受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7、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受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超越委托范围的执法行为,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8、受托单位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
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1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
3 |
对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
4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
5 |
对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6 |
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7 |
对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
8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9 |
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 |
10 |
对水运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 |
11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12 |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四条 |
13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2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
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4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5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7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8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1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1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1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
16 |
对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7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8 |
对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9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0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1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2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23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24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2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6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2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2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29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30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
3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3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3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3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35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36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37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
38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39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4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
42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
43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4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4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46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47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48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4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1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2 |
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3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4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5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6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7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58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59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0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1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64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65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6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6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8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9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
70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
71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72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73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73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74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75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76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
7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78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79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80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81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82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83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84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85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86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87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88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89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90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
91 |
对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92 |
对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93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94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 |
95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积肥、制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 |
96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四十四条 |
97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拉钢筋、拴牲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 |
98 |
对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四十四条 |
99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00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01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02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03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04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0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0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07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08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09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10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111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112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113 |
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114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115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116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117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118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11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120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121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122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3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124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125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12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
12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128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
129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
130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1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2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3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4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5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6 |
对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37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38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39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40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41 |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42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43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44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45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46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47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
148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149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150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151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152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53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154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155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56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57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58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59 |
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60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61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62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63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64 |
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65 |
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66 |
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67 |
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68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69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动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70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71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72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73 |
对未保持正规瞭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4 |
对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5 |
对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6 |
对不采用安全航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7 |
对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8 |
对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9 |
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80 |
对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81 |
对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82 |
对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83 |
对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84 |
对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
185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
186 |
对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
187 |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
188 |
对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89 |
对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90 |
对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9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92 |
对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93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194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95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9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97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98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
199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200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201 |
对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擅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202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203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04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05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0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07 |
对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208 |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20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10 |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12 |
对未按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13 |
对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14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215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216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217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218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219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220 |
对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221 |
对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222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2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224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225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及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226 |
对未按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
227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
228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
229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
230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231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232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233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
234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235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236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23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3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3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4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49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25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25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52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53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254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55 |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56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57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58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59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60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61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62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263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264 |
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65 |
对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66 |
对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67 |
对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68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269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27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271 |
对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272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