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杭锦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切实加强杭锦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鄂尔多斯市2024年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杭锦旗第三轮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明确各草原使用单位及村委会、牧户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调、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实现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发展。
二、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
(一)划定范围。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划定范围为已落实使用权或承包权的草原,国土“三调”结果范围内的草地,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划定的最小单元为承包到户或联户地块。
(二)禁牧区划定。禁牧区划定严格按照《条例》执行。每一块禁牧图斑均要达到“四个明确”的要求,即四至边界明确、权属明确、生态现状明确、监管责任明确。原则上集中连片并同一权属的草原不能部分划为禁牧区,部分划为草畜平衡区,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的除外。不具备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条件,但应划为禁牧区的草原,也应纳入禁牧区管理。
(三)草畜平衡区划定。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应划为草畜平衡区,每一块草畜平衡图斑要达到“五个明确”的要求,即四至边界明确、权属明确、适宜载畜量明确、生态现状明确、监管责任明确。禁牧区外,不具备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条件的,也应纳入草畜平衡区管理。
三、休牧期确定
草畜平衡区应落实休牧制度,休牧期内严禁放牧利用。休牧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即4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科学合理确定休牧起止时间,并根据切块下达的草原补奖资金制定休牧补贴政策。
四、适宜载畜量核定
(一)核定依据。草原面积、草原生产能力、生态现状、暖季放牧天数、不同草原类型利用率等。
(二)核定范围。核定范围是指所辖区域内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原。
(三)核定标准。综合考虑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将杭锦旗载畜量标准统一确定为每20亩草牧场1个羊单位,当年仔畜每只按0.5个羊单位计算。草畜平衡区内大畜不计入载畜量核定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不得超过可利用草牧场面积的0.5%。对植被好、质量高的草畜平衡区,可以适当增加载畜量;对退化、沙化严重的草畜平衡区,应酌情减少载畜量。由各苏木镇负责组织嘎查村按草牧场面积、载畜标准及相关要求,以户为单位核定载畜量。各苏木镇以嘎查村为单位,对草畜平衡核定事项及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五、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
(一)禁牧区管理。禁牧区一经划定,五年调整一次,禁牧期内严禁放牧利用。未落实禁牧制度,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除严格按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外,还应扣发当年禁牧补贴资金,扣发标准为以每20亩一只羊单位为基准,按照享受禁牧补贴范围的百分比扣发草原补奖政策资金。
(二)草畜平衡区管理。草畜平衡区一经划定,五年调整一次,实行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不得超载过牧。未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超载率超过10%的,除严格按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外,还应扣发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扣发标准为以超载10%为基准,按照超载率百分比扣发草原补奖政策资金。
(三)禁牧区调整。五年内,禁牧区草原生态持续有效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产能力两项指标均达到本苏木乡镇平均水平,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调整时,需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旗林草部门核定后,在下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过程中进行调整。
(四)流转草原管理。建立统一的草原流转监管平台,规范旗、苏木镇和嘎查村三级流转程序,加强草原流转行为监管。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六、草原补奖资金使用
(一)资金拨付。根据草原补奖面积和禁牧面积,明确奖励补贴标准,分解绩效目标,建立资金兑现台账。
(二)资金使用。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只能用于草畜平衡奖励和禁牧休牧补贴。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农牧户因违反《条例》导致扣发的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并专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工作。对第二轮、第三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扣发资金和第二轮结余资金使用也要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并报市财政、农牧、林草部门备案。
(三)资金兑现。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兑现要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各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年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督执法情况,对旗农牧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台账进行核对,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对农牧户履约情况进行奖惩,并将资金发放台账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疑义后,报旗财政部门,最终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足额兑现到户。
七、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管
根据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全区草原利用强度预警的通报》,将高时序分辨率遥感数据和地面监测数据分析细化到嘎查村,并将下发矢量图斑。各苏木镇结合“林长制”负责对自治区下达的草畜平衡区、超载预警区和禁牧区等违规放牧敏感区进行重点巡查监控管理。
(一)加强舆论宣传(2月-3月)。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解读与草原普法宣传相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采取宣讲、培训、系列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做好核算清理工作(3月-4月)。实施草畜平衡政策的苏木镇及时摸清本辖区各养殖户草原面积底数,按照载畜量标准和羊单位换算标准,逐村逐户核定积极性放牧牲畜头数,以户为单位建立载畜量核定台账,加大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对超载牲畜进行舍饲圈养,实现草畜平衡。
(三)加强集中管制(4月-6月底)。全面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3个月的禁牧集中管制期,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巡查检查,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实施监管。公布举报电话,全面接收问题举报线索,及时查处违规放牧行为。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四)要持续巩固(6月底-11月底)。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禁牧区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督察台账。
(五)总结验收(12月)。将草畜平衡和禁休牧工作纳入年度旗对苏木镇“林长制”考核指标,将各苏木镇对草畜平衡和禁休牧的工作部署、制度落实、宣传报道、督导检查力度等作为考核内容,综合考量草畜平衡和禁休牧工作成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压实苏木乡镇监督执法职责,强化嘎查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户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
(二)加强资金保障。为确保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顺利落实,旗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要求,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多方筹集资金,旗现有预算资金要与中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
(三)明确部门分工。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将划定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通报给农牧部门,农牧部门将享受政策的农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制定具体奖惩制度,及时通报给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落实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发放好补奖资金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同时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