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杭锦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委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概况及领导信息。
(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和市制定的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财政预决算。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领导活动、政务信息、重大事项及其他业务信息。
(五)办事指南。本单位相关办理及服务事项。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委主要通过杭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hjq.gov.cn/)及杭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打开微信搜索“杭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渠道发布,获取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我委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件、邮件、传真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工作人员代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已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杭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旧民中3号楼四楼422室
邮政编码:017400
联系及传真电话:0477-662257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5月1日至9月30日08:30-12:00、15: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08:30-12:00、14:30-17:30。
2.申请方式
向我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委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我单位发送申请资料,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网络提交:请登录杭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具体网址:http://www.hjq.gov.cn/zwgk2023/xxgk/ysqgk/
3.申请处理
我委收到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委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完善,说明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和合理的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充完善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向申请人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我委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杭锦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477-2276765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农村信用联社附楼政务服务中心303
邮政编码:01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