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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戒严令

 杭政发〔2021〕38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旗直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等文件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杭锦旗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戒严期为:2021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旗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封山育林区、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和地方工程区、旅游景区(景点)、绿化带、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林草地。
  三、在防火戒严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用火。严禁将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吸烟、燃放鞭炮、烤火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草原。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
  (四)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旗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重点林草区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旗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各苏木镇及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认真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各苏木镇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分片落实护林防火责任。
  七、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充分做好扑灭火准备工作,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做到一有火情,人员、设备、物资第一时间到位。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期内,确需要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方可实施。
  九、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十、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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