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按照《关于做好当前黄河河道内有关问题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河长办〔2021〕2号)要求,从即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河河道主河槽区和近滩区内种植高秆农作物等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黄河内蒙古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划分为3个管理区域,由主河槽中心向外依次为主河槽区、近滩区、远滩区,其中黄河内蒙古段二期防洪工程建设前(2012年)耕地外包线与临水线之间区域为近滩区,黄河内蒙古段二期防洪工程建设前(2012年)耕地外包线与堤防迎水侧堤脚线(无堤段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准)之间区域为远滩区。
一、严禁在水利部门划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近滩区种植高秆作物(专指玉米、葵花、高粱等)。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槽区和近滩区内使用农药、化肥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在远滩区大力推行化肥、农药、地膜等负增长行动。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批的在建和未建项目一律暂停。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采砂、放牧、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及人为设障的活动。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严禁在河道内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五、旗直有关部门、沿河四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旗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