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年  -  第十期  -  本级发文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0177

 

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杭锦旗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杭锦旗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根据国家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内蒙古自治区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卫职健发〔2020〕6号)和鄂尔多斯市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卫健发〔2020〕69号)的有关要求,为解决我旗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相应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能职责,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救助、救治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3.科学把握,精准施策。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准确把握尘肺病患者在本地区的数量、基本状况、救治救助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精准合理施策,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投入资金,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

(三)行动目标

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各园区、苏木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基础数据调查

1.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摸清截至2018年底报告的所有尘肺病患者分布、病情、保障状况等基本信息。利用居民死因监测、尘肺病调查和尘肺病报告系统获取基础信息,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部门获取尘肺病人工伤保险、生存状况、救助情况、联系方式进行随访。(旗卫健委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配合)

2.粉尘危害数据调查。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分布情况和基本信息,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旗卫健委负责)

(二)尘肺病患者救助救治

3.加强尘肺病监测和筛查。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尘肺病筛查试点工作;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结合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数据,全面掌握其健康状况。(旗卫健委牵头负责,财政局配合)

4.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实施分类救助救治。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旗人社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和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经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旗卫健委、医保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旗人社局牵头负责,卫健委配合)

(三)职业健康专项整治

6.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旗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明确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旗卫健委牵头负责,财政局配合)

7.重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控制和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到2020年底,要求重点整治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旗卫健委负责)

8.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无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建立高危企业名单,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督促落实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旗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旗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能源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9.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到2020年8月底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职业病防治科室,为全旗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持;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苏木镇,依托苏木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旗卫健委牵头负责,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10.全面加强劳动者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尘肺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牢固树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了解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旗卫健委、人社局牵头负责,旗总工会配合)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11.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旗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旗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并公示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旗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申报备案,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定期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尘肺病防治相关知识培训;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旗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健康企业建设。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旗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推进落实(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攻坚方案五项行动要求,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二)督查评估(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0日)。旗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三)总结整改(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按照考核评估结果,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和意见,并迎接上级的考核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旗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用人单位要全面依法履行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落实粉尘危害防治措施,提高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

(三)落实人才保障。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健康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营造浓厚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新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五)督导与评估。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