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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储气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017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储气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杭锦旗储气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我旗储气调峰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调峰能力,保障民生用气需要,推动全旗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内气专办〔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天然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完成国家、自治区储气设施建设指标为目标,全面提升我旗储气调峰水平。坚持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注重储气设施与气源和管网相配套,充分发挥政府和各企业的积极性,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完善储气服务市场机制,形成地方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互保共济、灵活调配的储气调峰体系,保障全旗天然气供应安全可靠,推动全旗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0年供暖季前,全旗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日均3天用气量政府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争取达到不低于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要求,进一步增强供气能力,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管网体系,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初步建成。

三、重点工作

(一)确保完成储气能力指标

按照2020年地方政府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日均3天用气量政府储气能力的要求,经测算,2020年我旗地方政府需形成1080万立方米(对应储罐规模1.79万水立方)储气能力。旗政府委托旗能源局以租赁方式为主,参与统筹规划的储气设施建设,并以签订租赁协议的形式确定储气能力指标。

目前,拟计划与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规模为1.79万水立方的储气能力,旗能源局正在拟定相关协议及方案。

(二)力争完成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指标

按照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争取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要求(125万立方米,储罐规模0.21万水立方),旗能源局要与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签订储气责任书,并组织督促辖区城镇燃气企业对照指标要求,尽快确定储气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目前,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储罐规模为1万水立方,旗能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储罐规模为0.21万水立方的合同协议、保供协议。

(三)确保储气设施落到实处有效利用

旗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指标要求,分别承担本行政区政府日均3天用气量和本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建设任务。旗政府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应做到政府与城镇燃气企业间、城镇燃气企业间储气能力灵活调配、互保共济、有效衔接。旗政府及城镇燃气企业自建及通过参与市统筹落实的储气能力满足2020年储气设施预测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天然气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王羽强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乔小军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员:李广荣   旗能源局局长

        李麒麟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郝海宝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张培林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永岗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折晓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哈斯额尔德尼    锡尼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广荣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指导全旗储气设施、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旗政府对辖区内储气设施建设负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内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落细落实辖区储气设施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和《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内气专办〔2019〕5号)要求,旗政府负责制定储气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尽快签订集中储气设施投资协议,落实辖区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并督促辖区城镇燃气企业完成储气能力建设任务。旗能源局负责编制、建设全旗天然气储气设施项目,并以租赁方式完成日均用气量3天的储气指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镇燃气储气设施建设并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建设年用气量5%储气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储气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储气设施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其他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强化监督落实,优化建设环境。

(三)强化监督落实

旗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局、工科局根据工作分工,加大对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进行监管和督查力度,定期通报全旗储气设施建设情况、协议签订情况以及重要配套气源和管网设施建设情况。对未能按照规定建设储气设施履行储备调峰责任的企业和出现较大范围恶意停供民生用气的企业,根据情形纳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优化建设环境

旗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储气设施、输气管道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以依法、合规、高效为原则,尽快落实项目选址和用地,并加快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稳评备案意见等核准前置文件以及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评、安全、消防、节能等开工前各项手续的办理速度,依法依规简化手续,缩短批复时间,促进项目尽快核准开工。

(五)加大支持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鼓励各天然气企业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集约化、规模化储气设施用地指标,落实项目选址。各管道所属企业要优先满足储气设施对管网的接入需求,与储气设施相连的管道要优先安排施工。加快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输气管道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要求,继续鼓励用户自由选择供气路径和形式,进一步推动多气源供气,增强企业建设储气设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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