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水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意见》《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已经杭锦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杭锦旗水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意见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控制性因素。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水资源管理日益重视,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将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对杭锦旗而言,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效率偏低,是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快速增长,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硬约束,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因此,优化配置水资源,不断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和重要手段。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杭锦旗实际,就优化配置全旗水资源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立足旗情水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节约保护、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为导向,以引进和推动水权合理流转为重点,以培育和规范水市场为抓手,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平台和水权交易制度,发挥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现有水权转换的基础上,通过农业节水、水权交易、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原则
(一)坚持供水安全的原则。在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统筹保障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
(二)坚持保护地下水的原则。坚持“以旧换新、增减平衡”的原则,维护地下水系统的正常功能。除人畜饮水、应急备用水源或对有特殊要求的地下水源取水,其他行业一律不允许新增地下水取水。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综合平衡各行业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公平合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坚持优先配置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的原则。把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回用作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点内容,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回用水平和使用效率。
(五)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健全法制、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综合管理能力,规范用水行为,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可持续利用。
三、配置目标
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全旗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环境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目标,供水安全保障目标,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实现过境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2030年以区域水资源时空分布为基础,以产业规模优化、结构和布局调整为手段,通过工程措施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基本满足经济发展水资源需求。
2030年总需水量约为39800万立方米,其中生活需水量为700万立方米;工业需水量为11800万立方米(跨盟市水权转换解决4000万立方米);农业需水量为24500万立方米;生态需水量为1300万立方米,预留水量1500万立方米。
其中配置地表水22000万立方米(黄河干流过境水),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非常规水利用3900万立方米(其中中水1200万立方米、矿井水200万立方米、排干水2500万立方米)。
四、配置途径
(一)推行以水权交易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主要解决新增用水项目的水资源配置问题
我旗的现状用水量已接近“红线”,且水权已全部明晰到各用水企业、用水大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苏木镇。下一步,新增用水项目必须通过水权交易的办法,在现有水权基础上,通过有偿使用,投资节水措施来解决新增用水企业配置水资源的问题。要尽快制定全旗各区域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行业之间、跨行业水权交易工作。2019年在黄河南岸灌区开展试点工作。
1.沿黄灌区通过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办法,节约的农业灌溉水资源进行交易。在灌区现有节水措施基础上,继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行节水奖励、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还可节约2000-3000万立方米,经水资源评价或论证后,可以进行交易。
2.梁外牧区通过投资高效灌溉的办法,节约的农业灌溉水资源进行交易。对梁外牧区现没有配套节水的18万亩耕地,通过投资高效节水项目,全部配套滴灌,年可节约水量2700万立方米,这部分水量可以进行交易。
3.行业间通过自身节水办法开展行业间的交易。工业生产项目、农业用水户通过节水工艺改革等自身节水能力建设,新节约的水量可以在行业之间进行交易。
(二)推行“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办法,开发利用我旗排干水、煤矿疏干水、生活污水等再生水,主要解决全旗规模化种养殖、工业生产和城镇化配置水资源问题,助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1.排干水再生利用。杭锦旗黄河南岸自流灌区灌溉面积42万亩,根据近几年的运行情况计算,每年排水量都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这些水水质不达标,且不在水指标范围内。通过“政府引导调控、企业化运作”的方式,组建运营公司,建立排水处理厂,对全灌区排干水进行收集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水量,可以作为沿河地区种养殖和工业项目生产用水,进行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灌区排水系统提升改造和运行维护。
2.煤矿疏干水再生利用。塔然高勒煤矿产生的疏干水,经管道加压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利用,为煤矸石电厂供水,并为周边提供农田和绿化提供灌溉水源。
3.苏木镇生活污水、雨水再生利用。完成锡尼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建设,提高处理标准和能力;在其他苏木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新建污水、雨水收储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经过处理的水量,可以为城镇、绿化和小型工业提供水资源。
(三)推行跨盟市水权转换,解决工业项目水资源配置问题
今后新增工业项目用水,重点由跨盟市水权转换解决。通过用水指标市场化交易,企业跨盟市投资节水灌溉,实现工农业水权置换,把节约和置换出的用水指标用于新上项目,可以达到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的目的。
(四)科学引用黄河凌汛水资源,解决库布其沙漠生态水资源配置问题
坚持“防洪补源、变害为利”的原则,实现洪水资源化管理,解决库布其沿黄生态带建设缺水的难题,加快实施库布其水生态河湖连通综合治理项目,将蓄水范围继续向下延伸,解决沿黄地区生态水资源配置问题。
五、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三条红线”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工作,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旗“五位一体”综合考评体系中。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行阶梯水价、累进加价办法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管理制度,推行“阶梯水价、累进加价”办法,以水价的“杠杆”作用调控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量的,超出部分水量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用水户尤其是农民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改变现状粗放灌溉方式,有效遏制水资源“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技水平,实现水资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用水户取水量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水资源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由“分散的条块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细化线上检查、现场巡查、台账资料,为制度考核提供可靠、准确、及时的取水量、用水情况的数据支撑,实现水资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四)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旗情水情,积极探索水权水市场化,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围绕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力量,明确水权交易范围、条件、交易价格及期限、交易程序,搞活水权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优化配置水资源作为全旗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深化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旗人民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旗直各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过程调度。水资源优化配置是深化水资源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树立“改革就是要打破常规”的思想意识,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度,研究解决办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讲座、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大深化水资源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关心、支持水资源改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统筹协调。要将优化配置水资源与排干网络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统筹规划、统筹推进,实现搞活水权市场、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与排水网络建设、土地改良多赢目的。
(五)落实经费保障。拓宽水资源改革的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水资源管理及开发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旗财政要统筹解决推行水资源改革及开展有关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从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6号)、《杭锦旗水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杭锦旗沿黄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权,是指杭锦旗沿黄灌区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的农业灌溉节水量和排干水。
水权交易活动中,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水权交易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水权明晰、统一调度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杭锦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和高效的项目。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总量控制红线,将沿黄灌区的总用水量逐级细化到用水协会和每个用水户,发放水权证。
第五条 杭锦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黄灌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旗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水权交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拥有农业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所对应的水权也随之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其流转费应包括水权流转费。灌溉用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水权由杭锦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七条 获得取水权的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其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节水工程,提高水管理水平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
第八条 灌区排干水,通过投资建设进行开发利用,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
第二章 水权交易的范围
第九条 在杭锦旗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约的水量和经过处理后的排干再生水,依照本办法进行交易。
在沿黄灌区分配农业灌溉水权的用水协会和用水户,可以自行进行交易,报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 水权交易程序
第十条 灌区水权交易工作由杭锦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后期,水权交易工作全面开展后,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杭锦旗水权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农业灌溉节约水量的交易程序。
(一)用水协会和用水户(转让方)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节约的水量及佐证材料。
(二)灌区管理单位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节约水量,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旗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论证,确认交易水量。
(四)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拟交易的水量通过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
(五)有意购买水权的企业和用水户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六)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谈判,确定受让者。
(七)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排干水的交易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引进投资企业开发排干水。
(二)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交易水量。
(三)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拟交易的水量通过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
(四)有意购买水权的企业和用水户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五)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谈判,确定受让者。
(六)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水权交易时,水权受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交易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三)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
(四)供水管理单位意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水权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组织签订水权交易合同,并报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依法办理水资源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水权交易价格及期限
第十六条 水权交易单价主要由工程建设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组成,分为农业和非农业,农业水权交易价格基数10元/立方米(0.4元/年.立方米),工业及其他行业水权交易价格基数15元/立方米(0.6元/年.立方米)。
第十七条 水权交易所得收入上缴旗财政国库,作为旗级水利发展基金,在满足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等支出的情况下,结余资金留旗财政国库。交易资金在杭锦旗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第十八条 水权受让方要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未交清的,视为自动放弃水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水权交易费用分步缴纳。
第一步即签订水权交易合同后,缴纳总额的30%;
第二步即项目建成投产前,再缴纳总额的30%;
第三步即项目核验,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再缴纳总额的40%。
第十九条 水权交易期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6号),暂定为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权交易各方在水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水权交易的,杭锦旗水利局有权暂停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受让方确需变更取水用途的,应当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并经原水权交易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当为各类水权交易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并将依法确定的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适时组织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锦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