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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土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发〔2025〕29号

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我旗通过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的方式消化处置部分批而未供土地,为加强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梳理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的土地具体情况并建立台账适时更新,由旗土地储备中心对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
  二、各苏木镇、农牧、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撤销(核减)建设用地批文后的土地按照原地类用途进行开发利用,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切实解决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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