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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的通知

杭政发〔2024〕197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印发《杭锦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请全旗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杭锦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审核与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并纳入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
  第六条  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旗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做好实施情况监督和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清单要素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规范化管理、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和依法实施。
  第二章  梳理、发布与调整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梳理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旗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机构名称、实施清单名称、办理项(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办件类型等要素。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设、承接、取消、整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
  第三章  审核与实施
  第十一条  编报审核要求。在编制、调整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现行有效。事项设定依据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规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事项名称必须与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三)实施机构、行使层级、事项类型、办件类型等信息合法准确。
  第十二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基本目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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