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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杭政发〔2024〕196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印发《杭锦旗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请全旗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杭锦旗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要求,推动杭锦旗公职人员与市场主体的真诚交往,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新型政商关系,全力打造杭锦旗“地方好、人厚道、事好办”的金字招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公职人员要光明磊落地与企业交往,主动靠前服务,可依法依规从事下列行为:
  第一条 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在政商交往中牢固树立亲商、安商、扶商的思想观念,老实厚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
  第二条 应当主动关心企业家健康成长,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定企业家在杭锦旗的发展信心。
  第三条 应当增进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高效服务,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
  第四条 应当履约践诺,尊重历史和事实,及时兑现承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应当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本地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第六条 应当合理安排调研服务企业时间,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因工作需要,邀请企业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可提供工作餐;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必要的,按照员工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可以参加企业或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论坛等非庆典类活动。
  第八条 可以在重要节假日期间拜访企业或商(协)会,加强沟通,增强互信。
  第九条 可以应邀参加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活动。
  第十条 可以邀请企业开展调研、座谈、论坛等,按不超过公务接待的标准安排用餐,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相关支出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参加第6、7、8、9条所述活动,需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公务管理规定执行。公职人员出行、就餐、住宿按杭锦旗公务出差标准执行。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公职人员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第一条 严禁在政商交往中散布违背中央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自治区、市委精神的错误言论,或对错误言论不指正、听之任之、随声附和,严禁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
  第二条 严禁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相互攀附,搞“圈子文化”、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第三条 严禁以扶持企业为由官商勾结,包庇、纵容、袒护企业违纪违法行为,或通过企业为干部任用说情、打招呼。
  第四条 严禁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良好形象。
  第五条 严禁对企业的合理诉求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甚至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工作效率。摒弃明哲保身、片面避嫌,对企业家疏远排斥、拒商怕商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在各类涉企服务和执法领域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或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随意性或选择性执法。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索取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奖品、名贵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八条 严禁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或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以及纵容、包庇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严禁借开展调研、座谈、商务、联谊等活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超标准接待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十条 严禁违规运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以及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和政策咨询的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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