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杭锦旗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我旗历史遗留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应化尽化,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应化尽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旗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尊重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和当前实际情况,结合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坚持综合施策,简化办理程序,解决遗留问题。
(二)民生优先,证缴分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无过错”的原则,对购房人无过错的,实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相分离,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三)统筹兼顾,分类处置。全面摸清历史遗留问题底数,区分问题类型,先易后难,精准施策,分类逐步化解遗留问题。
(四)依法依规,统一标准。遵守法律法规,既不突破底线,也不放宽界限,优化工作流程,审慎稳妥推进遗留问题化解。
三、行动目标
各相关部门要聚焦全旗范围内已销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类项目,重点整治惠民政策落实中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集中利用6个月时间推动解决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群众“住放心房、拿安心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具体工作措施
深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8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党发〔2024〕3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发〔2019〕10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领域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21〕299号)、《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鄂府发〔2022〕10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38号),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一事一议”“一房一策”的解决路径,采取“以函代证”“证缴分离”“委托代办”“容缺受理”等措施,化解堵点、难点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工作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针对小区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状确定用地界线并核实权属无争议后,先行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后由税务、自然资源、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依渠道追缴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项目用地手续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为群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无法按上述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先行办理商品房网签、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待完善供地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后办理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责任部门:旗税务局、自然资源局、法院)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建设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或因不符合原规划审批、超容积率、不满足采光、建筑间距等规划核验指标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主体不一致、欠缴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配套公建面积不足等各类问题,致使建设项目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旗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出具同意按照现状实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意见,明确所建房屋的用途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三)关于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1.因消防设施设备不健全、不达标,施工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导致项目暂时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和质量安全验收,进而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旗住建局要先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同意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登记发证;后续盯紧督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消防设施设备,补办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部门:旗住建局)
2.因人防工程未完善、施工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导致项目暂时无法通过人防工程验收,进而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旗发改委要先行出具人防工程验收意见,旗住建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同意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登记发证;旗发改委后续盯紧督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人防工程,补办人防工程验收手续并完善人防验收资料。(责任部门:旗发改委、住建局)
(四)关于税费清缴方面的问题。
1.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实行“税(费)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意见,后由各执收部门依法依规追缴。(责任部门:旗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2.对于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未缴纳、开发企业存续的,由旗税务部门采取措施要求企业退还,由购房者及时缴纳契税。对于开发企业虽存续但短时间内确实无力退还的,可由企业提出限期缴纳承诺,经旗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并出具追缴承诺函,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分户登记;或者依据法院判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67号公告有关政策引导购房人走司法程序。与购房者无关的、开发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滞纳金,不得捆绑在购房者办证环节上。同时,税务部门对开发企业相关欠税要继续依法追缴。(责任部门:旗税务局、司法局)
3.对有能力缴纳相关税费但恶意拖欠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特别是涉及企业挪用业主契税违法行为的,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办,对涉案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一律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责任部门:旗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部门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以受理。未受理契税申报的,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问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89号)文件执行。(责任部门:旗税务局)
(五)关于购房人无法提供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来源材料,购房人如无法提供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回迁安置协议》《置换协议》《抵顶协议》等能够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的合同或协议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的,由住建部门及相关知情部门出具合同核验单确认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单》及相关税费完税凭证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或房地产不配合、企业注销、主体查封等问题。
1.因开发企业、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住建局申请,旗人民政府指定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责任部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住建局)
2.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房地产企业注销、主体被查封限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故设置前置办证条件,借机捆绑物业费、办证费,或因挂靠资质、债务纠纷,导致无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将由住建部门约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挂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对约谈后仍不履行的,由公安、税务稽查及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权利人可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房款收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拟办理的商品房转移登记事项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发证后,函告税务部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税费缴纳的具体情况,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相关税费。采取多种方式后,仍拒不履行的,由旗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办理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对在解决办证难问题工作中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其他社会中介和有关单位,恶意拖欠房款等费用拒不办理及造谣、煽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强化信用惩戒手段。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开发企业限制其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监管平台将其列入信用异常名录,限制其项目开发、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纳税申报、抵押融资等经营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机制。(责任部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税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
(七)关于涉法涉诉类历史遗留问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被抵押、查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涉法涉诉以及开发企业挪用预售阶段代收的契税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形分类解决处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回迁置换协议)的,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和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不需再征询抵押权人、查封机关的意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予以办理。(责任部门:旗法院、自然资源局)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涉及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涉法涉诉、开发企业挪用预售阶段代收的契税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权利人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协调对接相关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及其它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分户登记的,在权利人申报缴纳契税后办理分户登记。涉及的抵押、查封资产及挪用资金可采取置换、抵顶等多种方式形成妥善解决方案。对开发企业挪用资金行为由公安、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部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法院、税务局)
3.经协调对接难以形成妥善解决方案且抵押权人、查封机关、相关主管部门不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的,本着“群众无过错”原则,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出具先行开展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办理项目首次登记,涉及分户登记的,在权利人申报缴纳契税后办理分户登记。对涉及的其它事宜由旗人民政府另行处理。(责任部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法院、税务局)
(八)手续办理方式。涉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产权证事宜,补办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可以采取线下办理方式。(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九)不动产登记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将各职能部门通过“以函代证”方式出具的通知、函、意见等文书材料,作为项目用地、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税费追缴、购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十)其他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沿用原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以及原有政策不完备的情形,加强研判分析,适时出台政策,化解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责任部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相关部门)
五、行动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5月—6月)。针对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下发的涉及鄂尔多斯市7个旗区10个项目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中,涉及我旗1个项目(神华馨苑小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攻坚,化解堵点、难点问题,按时为有意愿申请办理房屋分户登记的群众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
(二)强化推进阶段(7月—10月)。杭锦旗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细化分析研判摸底台账内项目,对可推进解决的项目分批录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加快整改落实,实现办证难问题应化尽化。
(三)常态治理阶段(11月及以后)。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登记机构提前介入的方式,推动房地产项目“交房即交证”,源头杜绝形成新的办证难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化解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协同联动作用,树牢“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推动工作落实,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二)加强调度推进。各苏木镇、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重大问题以及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各相关部门牵头整改的问题,要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于每月17日前向领导小组报送进展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建立定期通报和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整治过程中工作推进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将约谈主要领导。对工作成效不明显、进度缓慢的,积极利用“监督贯通平台”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中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失职渎职的,将移交旗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用群众容易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不主动宣传,不制造舆论热点,把时间和精力放到提高专项整治的质量和效果上。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防止负面炒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