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4〕51号
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杭锦旗嘎查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综合治理工程用地征收工作有序推进,经研究,在《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嘎查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23〕111号)基础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如下: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独贵塔拉镇乌定补拉格村、呼和木独镇查汗淖尔嘎查境内。
独贵塔拉镇乌定补拉格村:耕地为18355元/亩,林地为7342元/亩,草地为6240.7元/亩,其他农用地为6240.7元/亩,未利用地为6240.7元/亩(纯沙地为33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为27532.5元/亩。
呼和木独镇查汗淖尔嘎查:耕地为19210元/亩,林地为8644.5元/亩,草地为5378.8元/亩,其他农用地为5378.8元/亩,未利用地为5378.8元/亩(纯沙地为33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为28815元/亩。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地上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要求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