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杭锦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自建房屋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2.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杭锦旗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坚持部门协同、各负其责。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立足部门职责,强化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4.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在全面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严查审批、建设、使用等各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效果。
5.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作目标
对全旗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本领域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在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成阶段性目标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范围外的所有自建房(含旅游景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牧)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幼儿园、小饭桌、私人影院等人群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排查内容。要全面掌握摸清辖区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维保、使用等)等内容。建立专项整治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核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汇总形成经济开发区、苏木镇、各部门以及全旗总台账和总清单。
3.排查方式。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有关部门和苏木镇核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配合参与,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部门要全面掌握行业范围内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抗震措施、安全状况等,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中城乡自建房排查模块,并整理形成“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实行动态监管。
(二)开展“百日行动”
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城市建成区、镇区、城乡接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按照“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分类处置。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责任意识,组织专业力量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在建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督促进一步整改,对鉴定存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核查验收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排查中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等严重安全隐患和属于D级危房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管控措施,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尚无倒塌风险的,严格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配套标准进行加固或对照建筑结构现状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存在一般性隐患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处置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整改销号。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清单”,对辖区内自建房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属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确保问题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3.技术支持。旗住建局要按照公布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库,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杜绝鉴定报告造假。充分发挥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作用,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须坚持科学专业、实事求是,既不能放宽标准、搞大拆大建,也不能低水平建设,留下新的安全隐患,对疑难复杂的自建房开展现场排查、专家论证和综合研判,精准开展整治。同时要加强对自建房建筑安全检测鉴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双随机抽查”,规范现场检测鉴定行为,使安全鉴定环节始终处于有序、有效控制状态。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坚持齐抓共管,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全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调动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业监管单位、社区、村两委等协同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五)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撤离。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社区网格员、嘎查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在日常巡查中将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敲墙砸柱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并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监管部门。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旗直有关部门对照工作职能,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杭锦经济开发区、苏木镇和旗直有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自然资源、农牧、住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三、实施步骤
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
(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成立全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旗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于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于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集中整治(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以排查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全面加强跟踪问效,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排查整治工作。由住建局组织专家力量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综合鉴定评估,排查清除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措施。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尽快健全自建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自建房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全面提高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自建房屋质量安全水平,对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自建房屋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不等不靠,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当前即将进入汛期、疫情防控压力增大、建筑施工作业高峰、安全风险交织叠加,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导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督促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积极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协调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旗住建局要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旗城乡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领域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履行安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和推动工作。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并明确鉴定机构第三方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旗安委办要抓好统筹协调,组建实地检查组分赴各杭锦经济开发区、苏木镇、各有关部门驻点,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创新检查方式,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机制,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实、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需确定一名联系人,于2022年6月21日17:00时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宣传引导。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做到家喻户晓,提升群众及业主整治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安全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信访舆情,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联系人:杨宇(住建局),邮箱:cxghjsj@126.com;联系电话:18747758988
附件:全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全旗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开展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成立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事宜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仲平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呼格吉乐图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张扣成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刘文天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撖 刚 旗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王俊峰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勇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麒麟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折晓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利军 旗能源局局长
苏忠义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杨 欣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赵建峰 旗民政局局长
王炳耀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晓荣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王秀俊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勇亮 旗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 平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白毕力格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高 衡 旗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希 木 公安局副局长
赛音吉雅 旗农牧局副局长
聂崟杰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杨 亮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魏爱民 锡尼镇镇长
刘云峰 伊和乌素苏木苏木长
王 虎 吉日嘎朗图镇镇长
哈斯毕力格 独贵塔拉镇镇长提名人选
温 惠 巴拉贡镇镇长提名人选
张 晶 呼和木独镇镇长提名人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俊峰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扩建等行为。
旗委统战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旗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体育场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督导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核查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旗民政局负责督导用作养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司法局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监狱、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汽车站、收费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农牧局负责督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电影院等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导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督导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负责督导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导国有林场(站)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旗能源局负责督导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核查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涉及自建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有关责任。
今后,除旗领导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