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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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1 |
杭锦旗兴农生物科技测土配肥项目 |
鄂杭环审字﹝2023﹞15号 |
2023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