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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名称是杭锦旗锡尼巧兰水产蔬菜水果副食批发部,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锦旗锡尼巧兰水产蔬菜水果副食批发部(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哈密瓜(甜瓜)”(购进日期:2024年04月06日)样品数量:9.3kg,备样数量4.8kg,检验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检验机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免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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