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1〕254号)、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和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1-2023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1〕2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与设施农业融合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支持节能日光温室生产建设带动促进设施农业机械化、智能化高标准发展,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指导我旗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做到补贴产品、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流程等相关内容规范、高效实施。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补贴产品为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且该钢结构骨架已应用于本地区日光温室,补贴产品品目为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节能日光温室和钢结构骨架大棚(见附件1)。
(二)补贴产品要求。
1.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补贴产品应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满足所在区域冬季不加温进行果类菜生产(应急加温除外)。
3.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产品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钢结构骨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设施农业生产,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及作物荷载应符合国家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的规定。内蒙古部分地区风荷载和雪荷载基本值(见附件2),未列地区风、雪荷载可参照邻近地区执行。
5.骨架钢材应采用不低于Q235B钢,非焊接的檩条和墙梁可采用Q235A钢,非焊接骨架连接件钢材可采用Q195钢,质量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桁架温室采用钢筋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6.骨架所用锌丝化学成分应符合GB/T470-2008锌锭规定;冲压件符合GB/T13914-2013尺寸公差、GB/T13915-2013角度公差、GB/T13916-2013形状和位置未注公差、GB/T15055-2007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和GB/T30570-2014结构要素的规定;热镀锌符合GB/T 13912。
7.主体骨架组件在工厂一次成型,主体安装完后应对焊口焊缝喷涂富锌漆做防腐处理。
8.钢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建筑参数应符合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指标(见附件3)。不同类型钢结构骨架材料、建设标准应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4)。
(三)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具备农业设施、温室建造等生产和经营能力。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团队,确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能及时解决。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杭锦旗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优先试点补贴,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购置钢结构骨架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和大棚建设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起补面积。个人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补贴的起补面积为单栋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计室内面积2000平方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起补面积为单栋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计室内面积10000平方米。起补面积不包含耳房,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室内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不补贴。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资金规模。每年我旗从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不超过10%的资金规模,用于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按照申请补贴先后顺序,全旗年度安排资金用完为止。
(二)补贴额度。
1.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30元。
2.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22.5元。
3.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9元。
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室内面积超过667平方米的可以按比例折算补贴额度。
五、试点期限
补贴试点期限从2021年6月1日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六、操作流程
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行“先申请审核、再录入系统、先建设后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旗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方案印发后,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工作。
(二)自主投档。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生产企业按方案规定和要求,及时自主投档。自主投档面向全国生产企业,自愿申报。自治区农牧厅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档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三)申请审核。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补贴资金申请对象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应向旗农牧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地查验建设地点(选址是否符合政策和规范要求,场区布局是否合理),审查申报材料,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上报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自主购置。申请补贴对象(指购置钢结构骨架者)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并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要求全程留痕备查。
(五)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旗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相关事宜。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申请补贴对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审核核验。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成后,申请补贴对象向旗农牧部门提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设安装合同、安装清单、建设图纸等资料。旗农牧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项目核验表》(附件6)。现场验收时,同时审核确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设计与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合理和满足使用要求。
(七)资金兑付。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旗农牧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相关材料,报送旗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牧部门报账结算材料,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符合要求的申请补贴对象的个人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各旗区农牧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八)信息公开。旗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在旗政府等网站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政策信息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
(九)监督抽查。自治区农牧部门将根据各地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是一项改革创新,是适应农牧业发展及现代农牧业建设需要的尝试,旗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纪律。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要强化政策宣传,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加强政策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分析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旗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各苏木镇、管委会要做好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政策宣传,在规划实施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个人和生产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并配合旗农牧、财政部门的核查验收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控。旗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内农牧规发〔2017〕9号)要求,对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程序、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内容的核实,有效加强风险防控。对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标准、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旗财政、农牧部门和各苏木镇、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格评估考核。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财政、农牧部门对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上报市农牧局,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旗农牧部门年终要加强试点评估工作,做好试点补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具体补贴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政策资金实施绩效和工作建议等,并把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