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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1〕5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杭锦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旗范围内一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杭锦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我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杭锦旗锡尼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沿河三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拉贡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用)、吉日嘎朗图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用)、伊和乌素苏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独贵塔拉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井渠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 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故和预警分级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Ⅰ级(特大):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
  (4)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污染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旗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挥部)。
  2.2 职责
  2.2.1应急处置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水源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负责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遇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旗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日常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准确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接触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旗住建局:负责调度和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饮用水供应,组织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水源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善后处置等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旗卫健委: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旗工信和科技局: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企业限水、停水工作,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旗公安局:负责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旗财政局: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工作所需通讯信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使用。
  旗能源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旗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牲畜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旗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旗纪委监委: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政纪的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旗供电分局:负责保障供水事故应急供电畅通。
  旗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抢险救援,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应急措施进行分解,制定并严格实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预案及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涉及到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及时报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旗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级别后,及时开展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2.2.3现场工作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和应急宣传组。
  应急监测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旗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旗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旗卫健委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
  应急处置组:由旗住建局负责,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合组成。旗住建局负责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卫健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应急保障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旗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善后处理组:由各苏木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旗委宣传部负责,会同融媒体中心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2.4专家组职责
  根据饮用水源污染情况,设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饮用水应急处置专家、各应急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应急响应
  3.1 响应程序
  预警→启动预案→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后期处置。
  3.2 预防与预警
  3.2.1预防
  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旗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
  饮用水水源应急处置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
  3.2.2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对严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指挥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报告中应明确表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和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3.2.3事故预警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旗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3.2.4启动预案
  应急指挥部根据警报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检测,组织专家组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3.3 应急处置
  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3.1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2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
  3.3.3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行为。
  3.3.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3.4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条件: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无继发可能,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四、后期处置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建议。指挥部办公室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5.3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4 资金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旗财政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六、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演练。
  七、宣传教育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能力。
  八、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修订和解释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预案。预案的修订和解释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
  8.3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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