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民政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内设机构9个,分别是:办公室、救灾救济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优抚安置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社会工作股、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二、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旗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旗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减灾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制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拟定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拟定困难大学生救助方案。
(五)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加强婚姻、收养、殡葬和救助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九)拟定全旗退役军人和专业士兵的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旗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说明
杭锦旗民政局2014年财政预算总额1638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186.37万元,退休人员工资103.13万元,抚恤人员工资1.26万元,临时人员工资3.6万元,在职人员公务费9万元,车辆运行维护费4万元,取暖费88.08万元,农村困难家庭临时救济22万元,社会定期定量救济20万元,城市困难家庭临时救济6万元,农村牧区五保供养217.43万元,救灾款20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95.26万元,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414.09万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4.5万元,“三民”定补142.56万元,城乡医疗救助40万元,“八一”慰问经费5万元, “双拥”工作经费5万元,老龄事务经费2万元,勘界地名标志工作经费4万元,殡葬事业费4.72万元,敬老院补助40万元。
附件:1.2014年预算公开表及“三公”经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