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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涂改、毁灭、伪造证据的。对全旗44个行政执法单位的“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2.公诉部门。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3.反贪、反渎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13类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44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5.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犯罪。

7.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8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监察室、派驻巴拉贡镇检察室、派驻独贵塔拉镇检察室、巡回检察室、法警队。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度预算收入总计899.54万元。2016年决算收入总计1253.81万元,决算支出总计1253.81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354.27万元,增长39.38%。主要原因:一是因人员调入及调整工资标准原因工资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二是决算收支总计中包含上年及年末结转结余数,而预算收入中不包括上年结转结余数;三是2016年度增加了种树款等其他收入;四是因加大反腐侦查力度,检察业务费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1,253.81万元,支出总计1,253.81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164.83万元,增长15.1%;支出增加164.83万元,增长15.1%。主要原因:一是因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工资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二是因人员调入,工资支出增加;三是因加大反腐侦查力度,检察业务费增加;四是因拨付种树款,其他收入及支出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1,18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70.2万元,占99.1%;其他收入10.3万元,占0.9%。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1,162.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1万元,占70.6%;项目支出341.88万元,占29.4%。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230.2万元,支出总计1,230.2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173.32万元,增长16.4%;支出增加173.32万元,增长16.4%。主要原因:一是因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工资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二是因人员调入,工资支出增加;三是因加大反腐侦查力度,检察业务费增加。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151.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9.54万元,占70.3%;项目支出341.88万元,占29.7%。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09.5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97.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1.89万元、津贴补贴358.38万元、奖金1.67万元、退休费118.19万元、抚恤金5.16万元、生活补助0.25万元、救济费2.2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9.98万元,较上年增加139.16万元,主要原因是:因2016年人员增加、且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使得工资支出增加;公用经费111.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2.3万元、印刷费5.58万元、手续费0.08万元、水费0.34万元、电费7.38万元、邮电费1.63万元、取暖费0.56万元、物业管理费11.52万元、差旅费10.15万元、维修(护)费18.7万元、租赁费0.79万元、培训费5.09万元、公务接待费1.66万元、被装购置费1.14万元、劳务费18.9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95万元,较上年增加7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填报决算报表时项目经费中用于公用支出的填列到项目支出中,而填报2016年决算报表时项目经费中用于公用支出的填列到公用经费支出中,实际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用支出基本持平。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6.7万元,支出决算为26.52万元,完成预算的99.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4.87万元,完成预算的9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6万元,完成预算的97.6%。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基本持平。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6.5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87万元,占93.8%;公务接待费支出1.66万元,占6.2%。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4.87万元,用于车辆油燃费、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车均运维费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共增加4.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外出办案较多,增加了车辆油燃费及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66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66万元,接待16批次,共接待207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来我院考察学习的人员;二是接待上级部门调研指导。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83万元,比2015年增加78.51万元,增长235.6%。主要原因是:2015年填报决算报表时项目经费中用于公用支出的填列到项目支出中,而填报2016年决算报表时项目经费中用于公用支出的填列到公用经费支出中,实际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用支出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7.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7.86万元,比2015年减少42.49万元,降低30.3%,主要原因是:因2014年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装备经费于2015年度进行了采够。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与2015年相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院整体绩效目标是:依法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服务我旗中心工作,维护我旗经济运行良好环境。绩效评价总体完成情况较好。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检察业务费: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特定需要所支出的经费,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应根据具体开支的内容列入相应的支出科目。办案(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费、消耗费、会议费、业务租赁费、业务维修费、检察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派驻机构经费和其他业务费。业务装备经费包括检察业务技术装备费、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费、司法警察装备费、服装费、其他业务装备费。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锐莲    联系电话:0477-6621360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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