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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锦旗锡尼镇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解决锡尼镇旧城区及北棚户区居民自建房屋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杭锦旗实际,研究起草了《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反馈。

  联系地址: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204室

  联 系 人:王永鹏

  联系电话:0477-2276457 15047786789

  邮 箱:hjqcqb@163.com

  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

  2023年2月14日

  

 

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镇区居住环境,加快解决锡尼镇旧城区及北棚户区居民自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镇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家、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批实施、划片净拆、危房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北侧的城镇自建危旧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杭锦大街南侧房屋原则上进行自建改造,确需征收的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主体是杭锦旗人民政府。

  第五条 杭锦旗锡尼镇自建房屋的征收与拆除工作由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补偿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同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第二章 自建房屋安全整治的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本次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标准以锡尼镇现阶段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的公开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采取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

  第七条 房屋被征收后需要安置用房的居民,可根据补偿款和被征收人实际情况,选择在政府新建的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也可由被征收人通过市场方式进行自行选购。在政府新建的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房屋时,超过补偿款所能购买面积5平方米之内的面积差价,按限价房单价结算,之外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八条 房屋及土地补偿认定、奖励及补贴补助政策。

  (一)房屋及土地补偿认定。

  1.有证房屋及土地(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经批准,按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无证房屋及土地参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锡尼镇棚户区无证房屋及土地进行补偿的通知》(杭政发〔2016〕176号)由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认定后予以相应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除砖混结构外,其他房屋均按砖木起脊结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所有权人)货币补偿。

  3.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如被征收房屋及院落的总补偿价格不能购买到同类地段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地只有该套住房的,按照在同类地段购买5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现金补偿。

  4.商业房屋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予以征收,按照商业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的公开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奖励及补贴补助。

  1.现金奖励费。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所有权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评估总价的8%予以奖励。

  2.装修补贴费。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房屋的居民,给予3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费,超过总补偿价格购买的面积、现金奖励购买的面积不予装修补贴;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购买房屋的居民,按评估总价的10%给予装修补贴费。

  3.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次计补,下限不得低于200元/次。

  第九条 原建筑物装饰装修、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 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综合类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评估价参照住宅方案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当事人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持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对产权证件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后,被征收人的房屋租赁者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按时搬迁腾房,若因房屋租赁者不按时搬迁腾房,违约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三条 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不予任何奖励,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评估。

  (一)自建房屋的评估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饰装修、附属物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估价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定,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

  (二)征收双方对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估价机构免费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图解:一图读懂 | 杭锦旗锡尼镇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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