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的,须公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许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报表(清算报告中应包含注册资金去向、每年的收入支出情况、资金往来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流水,有剩余财产的还需提交捐赠收据,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账本及有关财务凭证自行留存;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